7万拆迁补偿款买不了立足之地,安顺公交司机绝望中带一车人跳湖

7月7日上午,贵州安顺公交车司机张某钢驾驶的纯电动公交车横跨5个车道,驶入大坝,造成包括自己在内21名人员死亡,15人受伤。7月12日下午,安顺警方通报了这起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出事缘由。涉事司机张某钢(已身亡)因房子拆迁问题心生不满,当班当天饮用了白酒,故意将公交车驶入大坝。

在警方通报中,“自管公房”这个概念引起了大家的注意,40?的房子只补偿7万多元和这个概念密切相关,那么,什么是自管公房?公房拆迁,承租人如何获得补偿?安顺坠湖公交司机家的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如其不伤及无辜,坠湖自杀是否值得同情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将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从通报可以看出补偿过低,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补了7万余元,显然没有达到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要求。拆迁方可能辩解,司机只有直管公房租住权。但是国有企业分房具有福利性质,因为国企职工在房改之前工资中没有住房支出这一块收入。所以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房改条件,在征收之前将房屋所有权改至租住者名下,也有直接把全部的房屋补偿款给到租住者名下。

第五,缺乏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

但是追究其诱因,“因房子拆迁问题心生不满”这句话说起来也确实有点轻描淡写。在当今市场状况下,7万多元可能买到的就是北京市三环边房子的一两平米,在贵州安顺市近日房屋均价为5015元/?的市场中,该公交司机在安顺当地用补偿款买房大概能买到15?。或许是长期40?的蜗居生活及底层草根的生活状态造就了安顺司机心态崩溃,而房子拆迁只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便有了绝望中带着一车的人冲入湖中的事件。

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自管公房分为国家自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虽然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但是由于拆迁影响到了承租人的居住问题,仍然需要给予承租人一定补偿。

涉案司机在预计的补偿款不可能买得起同地段同水平的商品房的基础上,申请了公租房。十分遗憾的是直至事件发生前,他的公租房的资格仍然没有被批准。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房的,应当保障他的居住条件。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当地政府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那么,自管公房遇到拆迁怎么赔偿呢?

如果棚改主体与涉案司机没有依法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当即反悔并确认合同废除了,则司机不存在主动搬迁之义务,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司机限期搬迁。在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通报中我无法判断该棚户区改造启动和强拆实施前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没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做了评估,说明这个风险评估是不合格的。

2、公房拆迁协议怎么签,补偿款怎么分配?

公房是一种具有保障或福利性质的房屋,不能因为房屋拆迁而损害承租人原本享有的住房保障权利或者住房福利。

公房是属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此公房遇到拆迁,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本案中的强拆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我们在庆幸没有坐在那一辆公交车上的同时,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司机的房屋被强拆至少存在以下5个问题:

第一,涉案房屋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司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当即反悔,没有领取款项,然而没有告知棚改主体合同废除,则合同有效,征收人应当找涉案司机认真协商,劝其履行合同主动搬迁。如果司机拒绝履行合同,棚改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强拆程序违法。

1、公房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第四,当地政府明显存在渎职的行为。

上述通报中也有说明,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房屋拆除和接访接诉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史律师认为,彻查公交司机老宅被拆除合法与否是非常之有必要的!比如此次拆除是拆违强拆还是征收强拆?是哪个机关进行实施?其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拆除,不但应给公众告知官方认定的合法与否的结果,还应公布具体细节,以让社会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