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则分析称,这一属地监管改革对象的选取,可能主要是基于审慎原则的考虑。他认为,考虑到属地监管推行开来之后,地方银保监局缺乏直接进行全面监管的经验和能力,将一些大中型、政策性和创新型险企由银保监会来监管。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64家险企迎属地监管
《方案》显示,监管对象方面,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其中,部分大中型财产险公司、5家农险公司以及全部13家再保险公司仍归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其中也有部分创新型主体,如众安保险、泰康在线这类互联网险企,以及众惠相互、汇友相互等相互保险社。
而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的主要为中资中小型财产险公司和合资财产险公司。如包括英大泰和财险、中银保险、中铁自保、华农财险、合众财险及中意财险、现代财险在内的7家财险公司归属于北京银保监局监管;永诚财险、中远海运自保及安盛天平财险、国泰财险、史带财险等13家财险公司归属于上海银保监局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向记者分析,较之寿险公司,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小一些,与宏观经济和金融的联系相对弱,保单周期短使得能及时调整保单定价、准备金计提等政策,产品服务内容和赔付水平的地区特点更浓厚。因此,财产险和再保险公司审慎监管的任务更小,而市场行为监管的任务更重,便更需要通过“因地制宜”来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称,《方案》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对象划分是在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后所进行的。
继2月以财险公司产品打“头阵”,探路属地监管后,保险主体终于迎来属地监管改革。7月21日,银保监会下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划分了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财险、再保险公司,并进一步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银保监局之间的监管职责分工。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改革优化了监管的资源配置、降低了监管的中间成本,使得监管过程更加有效率和针对性。
监管各自分工酝酿合力
财险及再保险公司进入属地监管时代后,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分工?《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关于属地监管改革的下一步动作、《方案》如何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衔接,据银保监会相关人员透露,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而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实际上,此次公司主体属地监管可谓酝酿已久。早在今年2月,银保监会便曾发文对财险产品进行分类属地监管改革,从强化退出机制、明晰监管职责、规范产品报备等方面做出规定。在当时,分析人士便指出,此举释放出银保监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信号,降低了保险机构推出新产品的成本,也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有利于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
朱俊生则进一步介绍称,早在银保监会尚处于分设状态的时候,原银监会对一些股份制银行已经开始进行属地监管的尝试;而原保监会原来的资金运用也做过一些试点。所以,银保监会整合之后,原来银监会的属地监管思路自然会向保险业延伸。
此外,为了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王向楠还建议,一是激励各地区改善监管,平衡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二是支持地方监管部门提升对法人、对审慎风险监管的技能,各地区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协调;三是促进各地区公平监管,例如对本地主管的公司和其他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一视同仁”。
“随着地方银保监局经验的增加,包括人员配置的加强等,未来可能有更多的主体放到属地监管中去。”对于属地监管主体和对象配置的未来发展趋势,朱俊生如是分析道。寿险也会逐步纳入属地监管的范畴。
动态调整机构范围
同时,《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方案》执行。
“下一步,对保险中介机构也应当加强属地监管,让地方承担更多责任,而银保监会主要管好全国性的大型中介集团或公司以及发挥保险中介功能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王向楠补充道。
而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通过这种分散的监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将更有可能去支持行业创新。”对于属地监管改革的影响和未来发展,朱俊生持乐观态度。
王向楠也预计,属地监管的分类要根据公司的风险性质和风险大小来确定。如果一家公司发展为全国性的大型或复杂的公司,应当会被直接监管。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相互保险组织方式的运行不断规范,监管等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两类公司可能被纳入属地监管。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实习生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