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起,至今已经施行了十二年,但仍有不少人表示不清楚这部法律是针对所有需要就业的人群,能够保护所有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一共九章的内容中,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呢?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都法律化,并且对于就业歧视、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都有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就业人群而言,在就业的公平公正和优惠措施等方面都有了更加强有效的保障。而对于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的企业及机构而言,准入门槛及运营活动也有了更详细的规定需要遵守。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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