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0〕19号)和《宁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20〕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20年在霞浦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居住地在霞浦县;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霞浦县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驻霞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以下认定时间安排为我县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上半年6月11日--6月24日(工作日);下半年10月12日—10月23日(工作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填写报名信息,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在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才能成功。
(2)现场确认点请选择户籍或居住地县(区)级教育局,宁德师范学院2020届毕业生现场确认点选择“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3)在网报时间结束前,申请人可以登录系统修改、查看申请信息和“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4)《个人承诺书》(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截图应直接嵌入《认定申请表》中,不得超出《承诺书》边框范围)。
(5)申请人系统填报信息时务必填写邮箱地址,以备遗忘密码时通过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
(二)体格检查
1.体检时间:上半年6月11日--6月24日;
秋季10月12日—10月23日
2.体检医院:霞浦县医院体检中心
3.体检流程和体检标准:以《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为准。
4.体检报告由认定机构统一领取,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5.因个人原因(包括因怀孕无法完成胸部拍片检查等)未完成体检项目的,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不能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建议在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申请认定。怀孕者应主动告知医护人员,勿做胸部拍片检查。
6.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三)现场确认(受理)
1.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6月29日—7月3日(工作日);下半年10月26日—10月30日 (工作日)
2.注意事项: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须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霞浦县教育局人事股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现场确认点联系电话:8635265,8831636
(四)审核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文件公告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核验不到证书信息的,还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在线申请取得电子认证报告并自行打印),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6.《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7.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一张,用于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照片规格为长×宽=38mm×30mm,并确保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为同一底版)。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各类申请人员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分别提交的材料:
1.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属于省内高校毕业的,应提交加盖“福建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省外高校毕业的,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原件(可从本人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考试合格证明经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否则需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一)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二)申请人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错选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佩戴口罩到场确认,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申请人按材料清单中所列顺序整理,并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需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现场确认时应按上述材料清单提交申报材料,原件经验证后即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