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驻长高校: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0号)要求,为做好驻长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驻长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并自主提交补贴申请。

2.公正公开的原则。申请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高校审核过程必须严密公正,审核结果要公示公开。

3.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部属、省属和市属各类普通高校均属发放范畴,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会同各驻长高校组织实施求职补贴发放工作。

4.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是就业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中的生活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支出列入政府收支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四、申请发放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个人申请。各高校需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求职补贴申请工作。

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需粘贴本人照片)一式三份(附件1)。

2.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局提供的《2014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附件2)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低保证复印件2份。

4.户口簿复印件2份。

5.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最近一次领取低保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低保金领取折或其他)2份。

上述材料需在5月10日前报所属高校相关部门。

(二)材料初审。各高校应组织专门审核机构对申报求职补贴的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各高校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情况及材料于5月20日前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校上报材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院校公章。

高校需报送如下材料:

1.高校正式文件一份。

2.《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表》(附件3)三份和电子文档。

3.上述“个人申请”中1-6项。

(三)材料复审。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及时组织人员对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需填写《2014年38所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5月3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进行人员资格复核及备案。

(四)资金拨付。6月5日前市人社局将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2014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复印件一份。

3.加盖市人社局公章的《2014年驻长38所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份。

由市财政局资金复核后,将本年度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高校毕业生在建设银行开设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五、部门职责及检查监督

(一)驻长各高校职责:负责将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的材料申报、初审、公示,以及上报材料的保管,以作备查。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将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以及复审后材料的上报及保管。保管的档案材料作为审计、监督、财政等部门专项资金检查的原始凭证。

(三)市人社局职责:负责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部署、组织、管理、监督。同时对享受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并对相关资料备案。

(四)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人社局上报补贴数据的审核,并保障审核后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同时,做好《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2014年38所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汇总表》及低保证明三项资料的保管,以作为日常开展抽检工作的备案资料。

(五)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以及部分高校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大学生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申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

(二)严格审核,加强监督。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关,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人才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高校的业务指导,对相关举报投诉,要会同高校认真组织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三)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各高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搞好业务衔接,保障从申报到发放工作的顺畅进行。对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采取欺骗手段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2014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3.《2014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表》

4.《2014年38所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情况汇总表》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