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能源准入规定落地:降低生产管理成本 盘活闲置产能

8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下称《准入规定》)。


修改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实现设计开发与生产制造分离 盘活闲置产能

梳理工信部推出的新能源管理相关文件发现,此前《准入规定》作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为更好的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所以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前:第五条,第三款,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修改后:第五条,第三款,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修改方案: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汽车预言家解读:《准入规定》将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字眼删除,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汽车产业作为涉及产业链最广的行业之一,这是其优势所在,并不是所有的汽车生产制造商必须要亲力亲为每个生产环节。原先的《准入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必须具备设计发开能力,这对于一些设计开发能力较弱小的新能源汽车比较困难。

此次新规从我国汽车产业现实出发,一些设计开发能力薄弱的新能源车企可以与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的企业组织合作生产新能源汽车,一方面帮助企业节省研发成本,实现了设计开发与生产制造的分离,一定程度上盘活了闲置产能。另一方面,打通了企业之间代工合作的壁垒,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在的汽车产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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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8月19日《准入规定》的正式落地,9月1日《决定》施行,标志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管理工作进入到新的阶段。

纳入产品安全技术标准 凸显安全考量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汽车预言家解读:相比于此前《准入规定》修改后的方案,明确将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加入到车企生产范畴中去。过去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监管监测车企安全生产环节。修改后的《准入规定》除了强调新能源车企安全生产之外,也将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作为监管重要标准,凸显出对消费者安全重视。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销售的第一大国,7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万辆和9.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5.6%和19.3%,为2020年首次由负转正。此外,新能源汽车安全仍是目前新能源发展的巨大挑战。此次《准入规定》修改基于现实出发,倒逼车企重视产品安全问题。



放宽车企自主安排调整时间



修改前: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修改后: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修改方案: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汽车预言家解读: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这对于车企生产自主权来说是进一步放宽,降低车企管理成本。这将给车企更长的缓冲期,车企时间自主安排调整时间更加宽裕。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这有利于传统汽车企业的转型发展,实现传统汽车企业和产能的合理利用,也降低新势力造车企业的准入门槛。过去设立一年的中断生产时间相对较短,不利于企业在困境中寻找新的机遇或借助外部资源让企业重新发展,比如为造车新势力代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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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车企生产顾虑提高车企生产积极性



修改前: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汽车行业专家看来,一家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6个月内满足标准要求,已经取得公告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在6个月内按照新要求重新申请公告。这对于新进入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制度管理成本。为达到《管理规定》要求,车企出现疲于应对的情况,这不利于车企按照市场和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来安排生产计划,一定程度上造成产能浪费。

修改前: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

修改方案:将“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更换成“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汽车预言家解读:汽车预言家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降低车企管理成本 交还车企生产自主权

修改方案:新《准入规定》增加“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通过改造,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生产客车底盘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整车投资项目手续、满足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有关准入条件后,可申请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自制自用新能源汽车底盘的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逾期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新《准入规定》将这一条例更换为相关规定处罚,分析人士看来,这是对于新能源车企生产制造进一步放宽,将此前的违法之后没收生产资料行为排除,减轻车企生产顾虑,总体来看利于提高车企生产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修改方案: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汽车预言家解读:在原先《准入规定》的三条中,有涉及6个月、24个月的硬性时间管理规定,以及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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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今年年初工信部启动《准入规定》的修改工作, 2月10日,工信部正式对外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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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规定》将原先的三条进行删除,这使得各新能源汽车企业能够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将生产自主权交还到各个企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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