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夏心愉、李伯诚
出品 | 愉见财经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被限定为LPR的4倍(现15.4%),大幅低于此前的24%和36% “两条红线”。开篇先从行业的角度,来说四个“愉见财经”的基本判断吧。
1,消费金融的黄金淘金时代算是过去了。
2,绝大多数市场机构会变得无利可图,一大批公司可以关门或改行了。
3,但优胜劣汰马太效应之下,要么资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获客的gate),要么有着非常扎实的风控能力,只有这些玩家可以存活。(可能也就只剩银行体系玩家、互金巨头、专做细分的小而美公司。)
4,对既有的逾期,催收难度进一步加大。
下文就三方面做一些展开讨论:新规对放贷从业者的影响、为啥调低利率上限、这利率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一、对放贷从业者的影响
“愉见财经”来反问三个问题吧。
第一,以前,如果“好公司”们尝试更迭他们的数据模型以求靠降低不良来维系利润,给出的贷款利率也相对低廉;而“坏公司”简单粗暴地用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相比之下,谁更容易赚得盆满钵满?显然是后者吧。
此之劣胜优汰之一。
第二,以前,如果“好公司”们给了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但经不住自己的贷款客户同时去共债其它平台,因为很多最后出现风险的贷款客户,往往也都是从利率相对较低的“小钱”开始借,然后越借越多的。
等这批共债的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后,越是“好公司”催收越不敢逾矩,越是高息贷款公司必然匹配越是激进的催收手法。那到最后,谁家的坏账反而更容易逼回来一些?还是后者。
此之劣胜优汰之二。
第三,让我们告诉大家一个真相,那些放贷公司,他们自己搞来资金的成本是多少:最头部的消金,甚至还走通了ABS之路的,大约6%~7%,但ABS又无法放量;凤毛麟角的能求得到商业银行助贷的,大约7%~9%;要是选P2P资金端的,最头部的也要12%~15%。
资金成本只是他们的一项成本。余下的还有获客成本(没有流量端的获客太贵)、坏账损失(5%~10%算是客气的)、运营成本等等等等……
末了,人家还要赚大钱,前几年还能暴利到去美国、去香港上市,一度成为资本市场宠儿。
你说说,这样一加总,一半机构其实连年化36%都是做不到的(现金贷payday loan 50%以上很正常);还有一大批机构,你让他们压到24%就已经等于做慈善了。
对借款人而言,在前几年的现金贷市场里,高利借贷的本质和“普惠金融”其实扯不上关系的,有“普”没“惠”,算个“普割金融”差不多。(我可不是到今天才马后炮的哦,3年前的《一眼看穿Fintech》里早说过这根本不是普惠。)
那么再反问一句,现在LPR4倍的15.8%上限,还有什么放贷机构能继续生存呀?我能找到的最客气的词汇,叫“洗牌”、叫“严峻考验”,正如上文所说,要么资金成本非常低廉,要么掌握流量端(自己就是获客的gate),要么有着非常扎实的风控能力。最好三者兼具。
否则别玩了。
二、为啥调低利率上限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利率上限的调整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实践中,的确很多小微企业的融资,是以企业的负责人名义借贷或担保的。过去“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很多个人或企业都扛不起,资金成本成了他们经营中最大的负担,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相关企业及经营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失去还款能力,事实上破产。
此外,过去几年扯着“普惠金融”大旗实则放着高息贷款的借贷过于便利,也纵容甚至诱导了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过度举债。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数据,当前的失信被执行人已近600万,再加上潜在的尚未纳入法院系统失信名单的,保守估计也要1000万。什么概念呢?破产的人比全世界很多国家的总人口还多。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出台之前,降低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也有助于遏制这一势头,也客观上让普惠金融回归“普惠”本质。
另外,正如“愉见财经”早在三年前就做出的呼吁《不是每个借款需求都该被满足》,信贷是应该有边界的:不是在商言商只要高利息能覆盖高风险就行;不是无节制营销甚至诱导自控能力差的人过度消费;不是甚至希望借款人有轻度逾期最后催收成功,因此还能额外赚一笔罚息;不是借款人不还不要紧,搞到他爹妈家人代偿就行……
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服务长尾和边界控制之间,寻找到一个理性的平衡。
把利率上限大幅压低,可能是一种倒逼。
三、利率上限是不是太低了
利率上限压低,我个人觉得挺好。但是,压到LPR四倍那么低,我又觉得好像过于严苛了。
到底是偏高还是偏低,这倒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还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或道德风险。
利率过低,又会导致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引发融资困难;阳光下的金融抑制了,更失控的地下金融又会活跃,在那里,“三分息”(年化36%)基本是起步计价。
有市场人士认为,不排除最高院再次修改调整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的可能性,未来也有可能还会微调。考虑到我们国家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下次调整除了会对利率上限范围调整之外,还可能会根据借款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区别对待。
李伯诚律师做了一些个人构想:对自然人名下的借款或担保的债务利息实行总量控制,比如规定借款或担保的债务利息累计不超过本金,这个在中国历史上是实行过的,元朝就明文规定:利息之和以本金为限,永为定制。如果按照我们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惯例,利率上限规定为本金的年利率20%为限,再对自然人名下的借款或担保的债务利息实行总量不超过本金的控制,或许是既能解决利率过高引起的道德问题,又能解决利率过低导致借不到款的问题。
(本文共同作者李伯诚系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