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灵活用工市场规范化发展,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9月实施

日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9月起正式实施。身边惠灵活用工平台认为,本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灵活就业者的就业环境将进一步被规范,灵活用工行业也随之迎来更严苛的市场考验。

自今年5月两会以来,稳定就业成为了保障民生的基础,随着灵活就业被更多人接受,其逐渐成为解决社会待业人员基本收入问题的好办法。为了给予灵活就业一定的支持、鼓励企业接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障灵活就业者基本权益,国家陆续出台了灵活就业的扶持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关于印发《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等,这些政策逐渐在各地落地,形成更加符合当地情况、更加具象化的条款。随着灵活就业大力开展推动新业态的发展,各类问题暴露出来,灵活就业者就业环境及灵活用工行业的规范化迫在眉睫。广东省《办法》的出台从几个方面对上述二者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规范。

明确灵活就业对象的范围

之前对于灵活就业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次《办法》开头便对于灵活就业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定义。将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划分为四类: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由于灵活就业者自由、“无归属”的特点,灵活就业人群的就业情况很不好统计,广州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畴,实行承诺制便捷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将大批游离在现行就业服务管理体系外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服务管理,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政府公共就业服务。

构建灵活就业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大部分灵活就业者来说,社会保障问题是其关注的首要问题,本次《办法》中将放宽养老保障方面的参保条件,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年龄等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籍)凭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凭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方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从不能到能的突破,构建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分段缴费、支持非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多元化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在广州、深圳、佛山三市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获得更好的劳动保护。

健全灵活就业技能晋升体系

拥有职业技能及相关认证可以帮助灵活就业者更好的求职,《办法》中对此也有相关说明,将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支持新业态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职称申报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完善灵活就业统计和扶持制度

对灵活就业者的统计越精准,越有利于扶持制度落实到人。本次《办法》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人才就业服务范围,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健全灵活就业统计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再就业等指标统计范畴,为政府掌握社会就业失业情况、更好服务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支撑。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个体经营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政策;在新业态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购置生产必需工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例如,网约车司机购置网约车就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政府补贴利息。

强化灵活就业权益保护和兜底保障

由于灵活就业者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关系特殊,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成为了需要首要解决的难题,《办法》的出台将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依法纠正、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引导就业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和行业协会等途径调解解决纠纷。

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大帮扶力度,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协助引导申请社会救助。

近年来,随着人口红利时代的远去,我们迎来用工红利时代。时代变迁往往伴随着新生事物的出现,规范与约束就尤为必要。目前,对灵活就业的促进推动着灵活用工行业走向盛世,巨大的红利缺口与市场潜力让灵活用工行业吸纳了更多新鲜血液。“天眼查”数据显示,2020上半年,国内注册“灵活用工”业务的企业有418家,其中成立时间1年以内的企业333家,占比约80%;成立5-15年的49家,多为持续运营,近年来加注了该业务。

多年以前,在国外灵活用工大力发展的同时,国内对灵活用工的认知与接受程度并不高。随着社会用工结构的发展及近几年灵活就业者群体的迅速壮大,市场对于灵活用工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灵活用工的合规性及灵活就业者的就业环境也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唯有灵活用工行业不断规范化才能保障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而由于就业环境不断完善而增加的灵活就业者也将促进灵活用工行业迅速发展。

随着广东出台《办法》,各地陆续落地相关办法也指日可待。身边惠灵活用工平台认为,不断的完善制度带来的是更加规范的市场,灵活就业者的就业环境与灵活用工行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灵活用工已跻身三大主流用工模式之一,二者相互约束相互促进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成为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的强抓手。

(通知及办法原文如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0日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等就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核查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纳入新增就业统计。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通过新业态平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劳动收入、工作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汇总比对分析,对采集数据前一个自然月每周工作时长超过1小时,且月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新增就业统计。

新业态平台企业按信息采集制度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按纳入登记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引导,将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纳入常规岗位信息发布渠道。灵活就业人员有转岗需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参加社保等服务,按规定给予服务补助。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指标统计范围。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户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试行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可以由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第九条 按照国家部署,在广州、深圳、佛山市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将各类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第十条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支持新业态平台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要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职称申报点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个体经营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新就业形态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十四条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交失业证明材料。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加强核查,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核查无误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各地要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条件的人员,协助引导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各地要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需求深入开展“互联网+人社”建设,充分利用数字政府资源和全省人社大集中系统平台优势,加大部门数据共享利用,完善人社政务服务线上业务办理,逐步推行就业失业登记、社保经办、政策享受等全流程网办。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服务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证明材料、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各地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新业态平台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其与就业单位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引导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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