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8月21日公布了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78亿元,三力士实际控制人吴培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利军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力士”,002224.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三力士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方式、提前支付工程款方式累计占用三力士资金2.78亿元。针对上述事项,三力士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7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三力士实际控制人吴培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利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浙江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三力士、吴培生、吴琼瑛、郭利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三力士、吴培生、吴琼瑛、郭利军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吴培生自2018年2月2日到2021年2月1日任三力士董事,截至2020年5月29日,吴培生持有三力士2.30亿股股份,持股比例31.54%。吴培生,194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从事橡胶业40余年。历任州山橡胶五金厂厂长、绍兴县胶带厂厂长、绍兴三力士橡胶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三力士董事。
吴琼瑛自2019年10月29日到2021年2月1日任三力士董事长,自2013年3月7日至今任三力士总经理。截至2020年5月29日,吴琼瑛持有三力士1889.5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2.59%。吴琼瑛,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绍兴县物资局会计、绍兴三力士橡胶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人力资源部部长、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三力士董事长兼总经理。
郭利军自2016年4月5日至今任三力士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自2018年2月2日到2021年2月1日任三力士董事,自2018年2月8日至今任三力士董事会秘书。截至2020年5月29日,郭利军并未直接持股三力士。郭利军,197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中国恒柏集团财务部经理、浙江骏发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轻纺城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三力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三力士创办于1984年,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74号批准,吴培生等1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1月11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培生。2008年4月25日,公司于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224。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吴培生、吴琼瑛、郭利军:
我局发现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士”)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27日,三力士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方式、提前支付工程款方式累计占用三力士资金27,847.60万元。针对上述事项,三力士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构成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截至2020年5月27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三力士实际控制人吴培生、董事长兼总经理吴琼瑛、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郭利军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