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本报讯(记者 雷嘉)昨天,教育部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其中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否则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反馈截止到10月7日,公众可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zb@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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