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交叉感染

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交叉感染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印发《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的发布,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在制度上得到认可,发展的障碍已经消除,将步入正常发展轨道。而办法的出台,则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要正常发展,更要健康发展,要能够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因此,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在监管的基础上,让金融控股公司都能健康有序发展,才能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事实也是,这些年来,由于货币的大量发行,社会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楼市、股市等对财富的催化作用,企业和居民能够用于投资的资本、资金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而金融企业,则是投资人最为关注和重视的领域,也是近年来投资最为密集的领域之一。很多企业都因此成为了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有的企业投资了多家金融企业,成为多家金融企业的控制人或大股东。

我们说,无论是企业资本还是社会资本,投资金融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且能够增强金融企业的实力,增强金融企业的服务能力。但是,由于一些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依靠负债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率很高。所谓的投资,更多的也是拿银行的钱去投资,拿这家银行的钱投那家银行,再拿那家银行的钱投资新的银行,等于银行在左手投右手,只是投资主体变成了金融控股公司。更直接地说,就是银行把利益送给了别人,风险留给了自己。

虽然还是说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是如此,但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这样操作留下的风险隐患,是极容易传染的,会出现交叉感染的。只要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就会引发多家银行出现问题,形成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操作方法,与企业间的相互担保并没有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投资金融企业形成的债务,都是由金融企业为其担保。自然,风险更大,需要加强监管的紧迫性更高。

也正因为如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置一定门槛,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符合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实际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资产规模、资金实力、投资能力等均达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等,都要符合条件,只要有一方面不符合条件,就不能同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资金来源和股权结构,如果资金主要来自于融资,包括银行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等,而不是自有资金,那么,就不符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必须限期调入自有资金满足投资需要,或退出金融投资领域。只有那些真正有实力的,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投资的投资者,才能投资金融企业、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我们注意到,决定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力”规定,“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单纯从条件来看,还是比较高的,一般的投资人是无法参与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中来的。份量更正,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来看,仅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条件还不够,还要看资金来源,看投资资金的结构。如果主要是自有资金,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主要是融资、特别是银行融资,自有资金的比重很低。那么,这样的金融控股公司,就会存在很大风险。

所以,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实际,以及宏观审慎要求,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业准入提出更加严格要求和规范程序,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资金来源和运用、关联交易等提出监管性措施和目标,是非常及时的,也是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健康发展、有序发展的。可以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丰富完善金融服务等方面考虑,鼓励投资者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必须符合要求、满足条件,必须达到一定门槛。否则,决不能开任何口了,切实防止风险交叉感染,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