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天翔环境股份(上市公司,300362)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0-136 号,公告成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川0113民初59号。
这个案件,涉及到公司在2015年及2016年期间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的员工周某、叶某、赵某、娄某、王某、王某,参加了上市公司的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被授予赵某10万股、周某80万股、叶某167.6233万股、王某167.6233万股、娄某167.6233万股、王某167.6233万股。因天翔公司业绩未达到相关激励解禁考核标准,上述员工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无法被解禁,而由天翔公司回购。
2019年5月,天翔公司与周某、叶某、赵某、娄某、王某、王某分别签订了《债权确认书》,确定天翔公司分别欠赵某回购款本金600,000元、周某4,116,000元、叶某6,490,962.85元、王某6,490,962.85元、娄某6,490,962.85元、王某6,490,962.85元。2019年10月1日,上述其他员工与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各自对天翔公司上述债权的90%转让给周某,故天翔公司合计欠周某28,023,466.25元。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翔公司向周某支付欠款28,023,466.25元及利息,法院一审支持了周某诉请。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预先约定的授予条件,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再业绩期内不能出售,业绩达标后才能分批出售获益。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能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天翔环境中,就是业绩不达标,导致公司回购条件没有成就,而被激励方出于资金压力,又有变现的需要,所以诉讼便由此产生。
根据公开的信息,上市公司涉及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合同纠纷,并不多见,之前比较有名的是深圳富安娜(002327)家居用品股份公司和26名激励对象之间的激励合同纠纷,富安娜向员工主张3千多万的违约金,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回到天翔环境这个案件,当解禁条件未成就,公司和员工签订债权确认书,实际上是推翻了原设定的激励条件,而激励决议是股东会做出的,债权确认书是否应该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确认?值得思考。此外,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上市公司的股票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等,笔者判断,后续可能还会有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