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强化小贷公司监管 强调负面清单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9月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对小贷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小贷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通知》鼓励小贷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小贷公司应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并从贷款集中度、贷款用途、经营区域等方面予以规范。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具体来说,《通知》强调,小贷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为控制小贷公司适度融资,强调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通知》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例如,《通知》在贷款用途、利率、行为底线等方面对小贷公司划定负面清单。在贷款用途方面,《通知》明确小贷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在利率方面,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

为严守行为底线。小贷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通知》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贷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贷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贷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贷公司试点资格。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此前,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小贷公司监管规定。《通知》发布后,上述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