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管局放大招! 多项规定便利外资投中国债市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9月21日晚间,央行、国家外管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统一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则,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规定》主要包括登记管理、账户和资金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

基金君看了一下,要点包括:允许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与直接入市项下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即期结售汇的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外币”投资的,仅对外币汇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并将汇出比例由110%放宽至120%;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扩展至涵盖交易所债券市场。

一、投资资金信息登记

在登记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信息登记流程,作为后续开户、 资金汇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的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投资资金信息进行登记。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备案后,可通过境内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开户银行)直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具体来看,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1家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登记。

二、统一账户和资金管理

《规定》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汇兑、外汇风险对冲、统计监测等管理,整合目前多个分散规范性文件,形成统一的管理规范,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操作。

具体来看,在账户和资金管理方面,包括:一是明确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专用账户的开立条件和收支范围。

二是明确本外币一体化管理规则,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汇出(入)币种,优化本外币币种匹配管理。

三是规范汇兑管理,允许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

四是明确资金境内划转便利,允许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项下与直接入市项下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三、取消即期结售汇限制

《规定》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即期结售汇的限制,允许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

具体来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开户行或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相关结售汇资金的跨境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投资专户办理。

四、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

《规定》在本外币基本匹配的原则下,取消单币种(人民币或外币)投资的汇出比例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外币”投资的,仅对外币汇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并将汇出比例由110%放宽至120%,有效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需求。

具体来看,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

(一)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以人民币汇出。

(二)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应以外币汇出。

(三)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 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

五、拓展外汇风险管理

新规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风险管理政策扩展至涵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将外汇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规定》,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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