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小贷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小贷公司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亟待整治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小贷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防控、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予以明确。监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放宽部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有助于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2008年5月份,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公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要求,引导小贷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小贷公司促进了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完善,在增加金融供给、丰富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日常经营中,部分小贷公司出现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问题,亟待整治。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小贷组织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和持续服务能力。到2020年上半年,小贷公司存量为7333家,同比减少464家,贷款余额8841亿元,同比减少400亿元。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小贷公司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等思路,公布了《通知》,完善了对小贷公司监管制度,引导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首先,明确了小贷公司以放贷为主业。关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需要上位法律法规作出明确。《通知》强调小贷公司以放贷为主业,践行普惠金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小贷公司的金融属性。同时,《通知》要求小贷公司将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指向符合实际。
其次,放宽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比例。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仅为1.5倍。此次《通知》明确,除向股东、银行借款外,小贷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可达净资产的5倍。放宽小贷公司融资比例限制,有助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过,部分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因此前融资杠杆过高,调整压力较大,需引起足够重视。
再次,明确了对小贷公司的支持政策。在强调服务县域的同时,允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将小贷公司经营区域放宽到省级行政区域。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则另有规定。同时,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此外,重申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提供融资。
最后,加强和改善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通知》从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等方面作出详细规范,旨在引导小贷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实现健康发展。同时,考虑到小贷公司的双层监管模式,《通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对部分内容细化,有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一刀切”监管带来的弊端。
总之,《通知》的公布和实施,有助于加大对小贷公司的政策支持,规范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小贷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同时,建议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进一步确立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