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急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不正当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小贷公司可分为一般小贷公司及网络小贷公司两种,前者多属于属地化经营,大部分限于所在市或所在辖区内经营;后者则受益于其互联网属性,可在全国范围内展业,客户群体地域性不强。
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我国小贷公司存量进一步下降至7333家,贷款余额为8841亿元,上半年减少249亿元。回顾小贷行业的历史,1994年小额信贷模式被引入中国,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网络小贷牌照正式面世,2017年“现金贷”风险引致的网络小贷整改,我国小贷行业一步步地从萌芽到高速发展再到风险整改,目前整体来说正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此次《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小贷公司运营,旨在鼓励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服务实体经济。
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需要小贷公司格外注意。第一,杠杆率上限方面,《通知》明确了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在过去,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杠杆要求存在差异,《通知》在杠杆率上限上做了统一的规范,将部分地区传统小贷杠杆比例由50%提升至100%,将债券、ABS融资纳入差异化监管体系,给予更高杠杆率空间,这一方面控制了总杠杆率水平,另一方面也鼓励着小贷公司进行多种形式的融资。
第二,集中度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根据以往的情况,部分小贷公司有可能向关联企业放款,与小额分散原则相背离,变相地加大了小贷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此次《通知》强化了集中度管理,对上述现象等进行了控制,可以约束小贷公司授信集中度,防范个别大型授信客户违约对小贷公司经营带来风险。
第三,利率计算方面,《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可以说,《通知》完善了利率计算方式,有利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引导小贷行业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第四,属地监管方面,《通知》规定,除网络小贷外,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并明确了退出方式。可以说,《通知》重申了属地监管原则,也加速了行业洗牌。
整体来说,在监管上,《通知》本着问题导向、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监管规则,预计未来在准入门槛、具体管理等方面会更为细化和严格;在行业发展上,过去高风险偏好、粗放定价的小贷企业将面临规范,在“去杠杆”大趋势和行业规范发展思路之下,预计小贷行业将整体进入“薄利多销”的时代,高风险业务需要退出等。
作者:■王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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