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赵李南 每经编辑:梁枭
近日,金居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居股份)递交了招股文件,闯关精选层。
金居股份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度~2019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约6.23亿元、6.61亿元和8.12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约为3450万元、3871万元和4597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金居股份关于主营业务结构方面的披露或存在矛盾,相关数据勾稽关系无法成立。此外,金居股份还存在向无资质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
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超6亿
金居股份的现金流状况较为一般。2017年度至2019年度,金居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269.73万元、-3915.99万元和327.5万元,均远低于同期净利润。这一现象背后,金居股份存在大额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截至2020年6月底,金居股份总资产约9.35亿元,总负债约6.55亿元,资产负债率约70%。而在金居股份的总资产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合同资产,约为6.99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约75%。其中,金居股份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约有6.38亿元,公司对此计提跌价准备约449万元。
图片来源:股转公司第二轮问询回复截图
金居股份表示:“在当前国内建筑行业整体竞争激烈市场环境下,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部分项目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结算前期较低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或合同约定按施工项目重要节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因而工程结算周期加长,导致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余额增长。”
主营业务构成勾稽关系自相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金居股份对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较小,可能与公司客户的类型有一定关系。
金居股份在第二轮问询回复公告中披露了其不同甲方的营业收入构成。以2019年度为例,在公司总计约8.11亿元的收入中,约6.69亿元来自“国有或上市类”,约0.75亿来自“民营企业”,约0.67亿元来自“政府事业单位类”。
图片来源:股转公司第二轮问询回复截图
换一个角度,以金居股份按照主营业务构成分类看,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又可以分为“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三类。以2019年为例,总计约8.12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有约7.03亿元为“房屋建筑”,约1.08亿元为“基础设施建设”,约28.16万元为技术服务。
图片来源: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截图
在第二轮问询回复时,金居股份还单独披露了“房屋建筑”类业务的客户构成。还是以2019年为例,2019年度金居股份的“房屋建筑”类业务收入总计约7.03亿元,其中,“国有或上市类”约5.37亿元、“民营企业”约0.75亿元、“政府事业单位类”约0.91亿元。
图片来源:股转公司第二轮问询回复截图
由此,金居股份的上述披露之间可能出现了“部分大于整体”的逻辑矛盾。据金居股份披露,2019年度“政府事业单位类”总收入为0.67亿元,“房屋建筑”类业务收入为整体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而“房屋建筑”类中的“政府事业单位类”收入却为0.91亿元。
制图:赵李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就为何出现上述矛盾向金居股份发出了《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时未得到回应。据金居股份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在第三轮回复问询时解释该问题,在此之前不便对外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轮问询中,股转公司也对此进行了问询。股转公司要求金居股份说明出现上述异常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政府事业单位类项目毛利率水平是否真实、准确,相关收入成本归集是否合规,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向无资质的工程分包供应商采购
除了上述问题外,值得注意的是,金居股份还存在向无资质的工程分包供应商、劳务分包供应商采购的情形,以及因违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而引发纠纷的情形。
金居股份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称:“由于发行人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业务通常具有施工地域跨度大、工程建设内容多样、时效性强等特点,发行人为满足项目需要,存在向无资质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前述情形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不过公司同时又表示,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其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度~2019年度金居股份工程无分包资质金额统计
图片来源:股转公司第二轮问询回复截图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有权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金居股份表示,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4月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司上述采购所涉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前述裁量标准,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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