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成历史 投管能力新规有望激发20万亿险资投资活力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迎新政。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优化整合投资管理能力为新的七类,并取消投资管理能力的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下发有利于激发保险资金投资活力,通过调动保险机构自身合规意识与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机地增加了监管维度、频度与覆盖度,同时,全面压实了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了自律组织效能。

“九变七” 投资管理能力迎整合

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十余年中,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

然而,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通知》对险企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了优化整合,完善了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将原有九项整合为七项。

《通知》在现有投资管理能力框架基础上,合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保险机构对基础设施和不动产的投资基本是通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进行的,这两类投资的性质相对接近,能力要求设置也主要着眼于债权形式和相关的信用风险。因此,二者可以合并,理顺和简化对投资能力的要求。”对于上述能力合并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如是分析。

同时,对于为何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以及删除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王向楠解释称,保险资管产品当前可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三类,其中股权投资计划的规模较小而潜力很大,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要求也与之对应;股权、不动产是相对底层的投资标的,采用债权类、股权类和组合类的管理能力划分后,不再沿用根据投资标的类型所划分的投资能力,逻辑上更清晰。

根据《通知》,此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

“这是一定程度简政放权和科学监管,能提升企业合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增进保险投资的活力和效益。”对于这一调整,王向楠如是评价。

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细化投资标准

各类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据。在具体投资管理规定方面,《通知》附件也列明了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

从具体内容看,能力标准主要在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制度体系建设、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针对不同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以“专业团队构成”这一标准为例,《通知》附件对债权、股权两类投资计划均作出“不少于12人”的团队人数硬性标准。而在团队专业人员经验方面有着人数和经验方面的差异要求,如前者要求具有3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债权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3年以上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等;而后者则要求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3年以上投后管理和相关经验的专职投后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新规允许保险公司“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以《通知》附件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为例,其“专业人员数量”监管要求中,跨过10亿元规模的“门槛”后,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投资规模情况合理增加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风控和清算等业务人员配置。其中,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和交易人员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并须明确主要研究人员。

“这能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未来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不再简单是市场规模的竞争,而将更注重收益的考量,也能够让那些投资管理能力强的,甚至是某种投资业务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将这方面能力充分发挥出来。”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如是评价。

而平安产险董事长孙建平也表示,《通知》明确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纳入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评价体系,加强了差异化监管,鼓励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通过金融衍生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使得优秀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不断提升,从而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放权险企 自评估取代备案管理

而《通知》的另一大亮点便是对于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的取消,并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

对于放开事前监管的原因,李文中认为,首先,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相比10年前有显著提高,监管部门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管得过死,反而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其次,监管部门该项规定的出台应当是时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要措施。这就是监管部门做出该项监管制度调整的原因。

与此同时,《通知》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方式、频次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违规情形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在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通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将信息披露细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对于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关注点,银保监会相关人员介绍称,涉及人员资质的,应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在风险责任人方面,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次、方式等按《通知》规定执行。

筑防汛堤 监管处罚+行业自律齐上阵

在放开“前端”的同时,《通知》也表示将扎紧中后端的监管“篱笆”。

对于如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保监会相关人员表示,除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外,这一过程还将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力量、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等方面进行。

其中,在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银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提供便利。

根据介绍,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也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通过定期开展培训、发布通报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听取市场机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建设。

李文中认为,新监管规则放开事前监管,将投资管理能力评估权还给保险公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让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管理中各司其职。这符合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因此,此次监管规则的改革有利于推动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