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继承农村会越来越空吗?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继承?

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份建议的提交者是在沪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在今年5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邵志清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不动产登记的若干建议》,“5月提交,9月就得到了答复,自然资源部联合七部门和我做了耐心沟通,不仅有制度层面的明确答复,也有执行层面的举措,这个办理结果我很满意!”邵志清说。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是这份建议中最受关注的点。邵志清发现,依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所有权。同时,调研发现,很多农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权利人不知道应当在哪个部门进行登记。

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很多农民工的子女生活在城市,或者已经具有城镇户籍,离开原所在集体组织。宅基地是集体组织所有,农民取得的是使用权。房屋是农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归农民。邵志清认为,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体登记,混淆了两种不同所有权的物权性质,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在继承时难以变更登记。建议明确规定属于农民的房屋可以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后变更登记。

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