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严打恶意规避退市行为

国务院发文严打恶意规避退市行为

为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十七条举措,明确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要求,并为此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部署安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说,在当前贯彻落实国务院“六稳”“六保”部署之际,意见明确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正当其时。今年以来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了实体经济,当前发展经济首先离不开企业,离不开市场主体,而其中的关键少数就是近4000家上市公司,它们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它们的内部治理和发展质量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营商环境、全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它们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创造就业的“压舱石”,是增加税收的“摇钱树”,是公众投资者的“聚宝盆”。

意见提出,要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首先要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在当前科创板实施注册制试点之际,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优化发行上市标准,增强包容性。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完善上市公司融资制度,主要是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研究推出更加便捷、更加多样的融资方式;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更加灵活的安排。

意见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办理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暂停、撤销、吊销业务或从业资格等措施。此外,意见要求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意见提出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解决:一是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问题,二是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三是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刘俊海教授说,这个问题是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长期遇到的老大难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控制人,这三类人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规范运作,不占用公司资金,不将公司作为“提款机”,公司就能不断地健康发展,如果他们违法违规,公司就会出现大问题。

意见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对于意见提出的“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给予充分肯定。他说:“这个安排更加科学。在违规担保情形中,上市公司本身就属于受害者,竟然还要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甚至变相要求上市公司担全责,完全没有理解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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