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已久的新三板转板上市细则来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筹部署,11月27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1日。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或创业板转板上市条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审核安排及上市保荐履职等重要内容。
部分企业指标
已达转板上市条件
关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提出的转板门槛的异同点,华财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首席行业分析师谢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道,不同点主要在于科创板和创业板两者本身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不同以及两者定位的不同。转板上市企业不管是转板至科创板还是创业板,均需要满足对应板块的IPO条件,而两者的财务、市值条件本身具有差异。转板上市企业需要满足对应板块的定位,尤其对于科创板来说,企业需要满足上交所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
谢彩进一步介绍,相同点有三大方面:一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创业板时,均需要满足转板上市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转板上市办法的合规性要求。同时,根据转板上市制度衔接需要,对IPO部分指标进行对应的转换,如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二是转板上市企业的范围均为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企业,且一年内不存在调出精选层的情形。三是科创板和创业板对于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在股本总额、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比例、成交量、市值界定等方面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