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大考”时间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什么好处?

近日,延迟退休的话题备受热议,与此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的进度和质量如何,也令人关注。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很显然,这里的“尽快”二字充分表明,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作为过渡阶段配套改革措施,国务院随即作出了四项工作部署与安排:第一,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第二,2020年底全面完成国资划转;第三,建立中央调剂制度,发挥特殊的过渡性作用;第四,2020年底全面实行税务机关统一征缴社保费。现在离年底仅剩一个月时间,本文将仅就省级统筹的进度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2017年9月14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该文件首次明确了省级统筹的实质是“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该文件中首次提出要制定过渡措施,最迟2020年实现全省费率统一;在确定个人缴费上下限基数等参数时,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要制定过渡措施,尽快实现统一;要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内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按此标准,此前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陕西等地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以陕西为例,作为全国较早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陕西从2001年起就实现了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省级统一拨付使用,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费率、统一项目、统一缴拨方式、统一使用基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垂直管理的“六个统一”举措。

具体做法被归纳总结为“五子模式”,即政府定点子、社保开单子、税务收款子、银行发票子、财政兜底子。从2001年起,陕西就取消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将各级以前的基金结余全部归入省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征缴收入直接划入省财政专户,年度收支缺口则由各市政府按照40%的比例分担。这正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省级统筹”的标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