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集成电路免税十年 集成电路免税政策时间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本次《公告》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或项目提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在今年8月4日,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下称《若干政策》)就已经提出部署要求。本次《公告》相当于是对《若干政策》的细化落地。

明确税收减免办法,最高免10年所得税

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公告》分别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减免: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还明确,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细化税收优惠期政策

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公告》进一步部署了相关规定: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对于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