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间,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看了之后感觉既有进步,也有倒退,而最大的倒退就是对财务造假提高了容忍度,还定出了允许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尺度相当之大,令人难以理解。
连续三年财务造假也容忍
不妨先来看看相关新规。在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方面,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看到这个量化指标,简直让人不敢相信。造假就是造假,但是退市新规却给造假划分了三、六、九等,只要不逾越所画的红线,就不会让公司退市。更不可思议的是,退市新规还允许公司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只要造假的金额不是每年都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就不会退市。这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的年度净利润是3亿元,公司每年可以有3亿元的造假额度。三年加起来可以虚增9亿元的净利润,只要三年合计虚增的净利润没有超过10亿元,就没有退市之忧。连续三年都财务造假,公司这得有多大的主观恶意啊?这种公司还不退市,这岂不是在鼓励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