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望谷老板内幕交易拍案惊奇!

远望谷,曾经的物联网龙头股,名声显赫。但老板徐玉锁,忍不住来了个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发现了,实施5年市场禁入。

昨天,中国证监会披露了一份市场禁入决定书。当事人徐玉锁,男,1965年2月出生,远望谷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徐玉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交易形成始末

2014年,徐玉锁在新加坡期间了解到,国际图书馆市场的龙头企业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

2014年8月28日,徐玉锁、远望谷董秘及投资经理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股东方面进行初步接洽,讨论关于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估值和投资架构。

2014年9月11日,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2014年10月23日,双方再次会谈,远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购意向,包括估值方法和投资架构,并初步确定1亿欧元的收购价格。

2015年1月22日,双方再次进行谈判,一致同意按照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的10倍的估值方法和分四期收购的投资架构,由远望谷起草投资意向书。

2015年3月18日,双方确认投资意向,并就投资意向书中未确认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3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投资意向书,约定远望谷分4笔收购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出资金额不少于95,500,000欧元。

2015年3月26日,远望谷发布筹划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2015年5月14日,远望谷发布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复牌交易。

远望谷拟出资至少95,500,000欧元分4笔购买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100%股权,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5月14日。

远望谷实际控制人徐玉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4年9月11日。

(二)徐玉锁马甲操盘

徐玉锁控制并使用“廖某松”账户。

其一,“廖某松”账户交易用MAC地址,与远望谷提供给徐玉锁使用的办公电脑,以及徐玉锁家中电脑的MAC地址部分重合;账户交易用IP地址,与远望谷对外出口的IP地址部分重合。

其二,“廖某松”账户与“徐某洋”(徐玉锁之子)证券账户存在大量使用相同IP、MAC地址下单的情况,与“陈某珠”(徐玉锁之妻)证券账户同样存在使用相同IP地址和MAC地址下单的情况。

其三,“廖某松”账户仅有的两笔手机委托下单,均由徐玉锁138XXXX1841手机号完成。

其四,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基本为新加坡,与此期间徐玉锁在美国、新加坡情况吻合;2015年6月“廖某松”账户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此期间徐玉锁的出差行程相吻合。

其五,“廖某松”账户的资金全部直接来源于徐某洋,最终来源于徐玉锁,资金去向为徐玉锁、陈某珠、徐某洋及李某文(陈某珠堂哥的儿媳妇)。

其六,廖某松与徐玉锁存在亲戚关系,“廖某松”证券账户开户时所留的电话号码,为陈某珠的手机号码,所留地址为远望谷地址。

(三)获利不菲

2015年2月2日,徐玉锁控制“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250,000股,该笔交易下单IP地址为远望谷的对外出口IP地址,下单电脑对应的MAC地址,在远望谷提供的公司电脑MAC地址列表中。

2015年6月4日,该账户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扣除相关税费后,“廖某松”账户涉案期间内幕交易“远望谷”,实际获利5,424,463.93元

(四)利好利空?

徐玉锁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与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远望谷收购Bibliotheca Group GmbH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利空信息,无法达到牟利的目的。

其二,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廖某松开立证券账户时远望谷尚未上市交易,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人使用,廖某松、徐某洋、陈某珠等3人证券账户交易用IP和MAC地址关联的情况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廖某松使用徐玉锁手机下单买入的股票并非涉案股票,“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实属巧合,廖某松向徐某洋借钱炒股的行为与徐玉锁无关。

其三,2015年2月2日,徐玉锁乘坐12:30起飞的航班飞往西安出差,当日11点左右“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的行为,系廖某松基于对股票市场的综合判断亲自在徐玉锁办公室进行的操作,有远望谷副总陈某安和廖某松的言证,以及相关订单、发票、笔录为证。

其四,本案认定的非法获利数额未扣除2015年5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以后的合法收益。

针对徐玉锁未控制使用“廖某松”账户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远望谷股票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基于下述事实和理由,我会不予采纳

其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属于利好信息

其二,“廖某松”账户开户时间早于远望谷上市交易的时间与本案的认定无关。当事人辩称的徐玉锁办公室、家中电脑并非仅限其一人使用,以及“廖某松”账户的两笔由徐玉锁138XXXX1841手机号下单系廖某松亲自操作的说法,均无客观的证据证明;针对“廖某松”账户部分交易下单的IP地址归属地与徐玉锁行程吻合的情况,当事人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经查,“廖某松”账户2007年4月24日至2012年7月12日累计转入31,750,500元,2007年徐某洋未满18岁,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1990年出生的徐某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综上,基于“廖某松”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向、下单用MAC地址和IP地址与徐玉锁的关联程度、手机委托下单记录、资金来源等一系列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徐玉锁控制并使用了“廖某松”账户。

其三,当事人辩称2015年2月2日11点左右徐玉锁不在远望谷,“廖某松”账户买入“远望谷”的行为系廖某松操作的说法,相关证人证言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调查日后提供,且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发票不能排除徐玉锁2015年2月2日在远望谷办公场所下单交易的可能性,故不予采信。

其四,本案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一贯的执法标准。

证监会决定:对徐玉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编辑:吴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