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记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商银行破产。
北京一中院裁定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
该院查明,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743家债权人全部参会。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审议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书面召开会议、表决及书面核查债权的议案》两项议案。该院于同年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28家债权人的729笔无争议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13.98亿元。
2021年2月3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故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宣告包商银行破产。
北京一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及提交的材料,可以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据悉,此前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曾正式“官宣”,原则上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