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直播带货视频需存三年

3月15日晚间,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下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则,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平台性服务的界定问题,《办法》将其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也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针对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的问题,《办法》规定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得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不得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办法》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益,要求平台需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不得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